解读评述中医药法中国民间中医医药

中医药立法的意义、中医药法与中医政策的关系、此次中医药法的立法思路是什么?

陈珞珈:

中医药立法的意义

  首先,立法是保障中医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法律是“钦定官修”的,是通过国家权力机构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约束性和规定性,因此,中医药立法,能够将中医事业在国家关系中的重要地位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从而保障并规范其发展。   第二、立法能够改变“人治”状况。建国以来,中医药工作由于法制不健全,因人而异的现象比较明显。例如,当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时,中医事业就得到发展;反之就受到影响,甚至停滞。此外,由于无法可循,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往往某个领导的一句话,可以决定一个中医机构的存与亡。

  第三、立法能够“以法治医”。中医工作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近年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专门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范和调整,从而使中医的各项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不受干扰地健康前进。

中医法律与中医政策的关系

党的中医政策着重于方针和理论上的阐述,具有更多的指导性和号召性。中医法律则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它用肯定和明确的语言、条文来说明“允许与不允许”,“能与不能”,并且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遵照执行。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具体工作干部的理解与认识,而中医法律则是运用国家权力强制实施的。

中医政策与中医法律又有着密切联系。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灵魂,是指导部署国家各项工作的方针。党的中医政策是中医立法的根据,是中医法律的核心内容,中医法律也就是法律化、规范化、定型化了的中医政策。

本次《中医药法(草案)》的立法思路

一是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以法律形式明确中医药发展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制度。

二是加强中医药传承,鼓励创新,保障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

三是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制度规范。四是强化政府责任,建立中医药事业稳定发展的保障机制。五是重点突出,统筹兼顾,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据我们了解,在《中医药法》审议过程中,国家或将考虑组织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允许其注册执业。关于中医医师资格的取得,与西医相比有何特殊性?您认为怎样做相关规定比较合理?

陈珞珈:

在中医药法草案(三审稿)中提出:“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制定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中医与西医两种医学体系具有不同的民族文化背景、理论基础、思维方式和医疗模式。在认知和诊疗疾病上有着各自的理论和技术方法,也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中医学产生于中华文化的经验医学时代,强调整体观念,注重系统调节。西医产生于实验医学时代,强调分析和还原。西医一直采用医学院校培养医师的教育方式,中医几千年一直采用师带徒的师承教育方法培养医生,新中国我们开始兴办中医药院校,但同时坚持师带徒的传统教育方法。医疗的目的是安全有效的解决患者的疾病与痛苦,与学历有关,但不能唯学历论,中医几千年没有大学,但历代名医辈出。中医的院士和国医大师里面,绝大多数都不是大学培养的,这正是中医医生的特殊性。中医的核心是强调个体差异,辩证论治,老师的毕生个人经验和独特诊疗技术,需要长期的言传身教和临床跟师。

中医药技术与名医源于民间,民间有许多师带的高徒和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掌握有很多疗效独特的验方和技术,深受百姓欢迎,在现有医师资格考试体系中,考试方法不能充分体现其特点,导致绝大部分这类人员无法通过目前执业医师考试取得合法行医资格。若放弃行医,不仅丧失谋生手段,还导致某些独具特色、疗效显著的中医药宝贵技术和方法的失传;若继续行医,往往成为打击非法行医行动首当其冲的打击对象。一些医疗机构只能选择有资质的中医师跟着这些人员学习后开具处方、传承医术,倒出现了“学生有资质,老师无资质”的怪现象。

这一稿提出今后成为中医医师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医药院校培养的学生。二是规范师带徒的人员和确有医术专长的人员。习主席去年指出:“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根据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历史和现实实际,从法律层面肯定中医师带徒的人才培养模式,还师承人员和确有医术专长人员以公道,确定其合法性,是法律的公正与正义,也是保存民族医药国粹,解决我国卫生资源不足和基层中医缺乏的可行途径。不能因为基层和民间中医里面夹杂有个别江湖医生就全盘否定师带徒和一技之长的中医,如果用这种逻辑去管理医师队伍,那中国万执业医师里也有个别草菅人命和收红包回扣的人,能因噎废食就不要中国的执业医师了吗?

中医药法草案(三审稿)中说:“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制定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本人建议此条修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是国务院主管中医药工作的部门,制定中医的分类考核办法是中医药局的职责,是其应有之义,为什么还要报国家卫计委去审核发布呢?这样反而会导致两个部门职责混淆不清,无人负责。同时,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一个普通的相当于助理执业医师的中医,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方能执业,我认为失之过严,建议改为经地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报省级中医主管部门审批。

以前中医药主管部门曾发过类似文件,但各地大多没有落实。我们呼吁,如果此稿的中医药法能获通过,希望穿了皮鞋的中医们能可怜关心一下还穿着草鞋的民间和基层的中医们,本自同根生,兄弟当相助。各地中医主管部门真正组织对这部分人员的专业考核,对合格者予以执业。

据我们了解,在《中医药法》审议过程中,国家或将考虑制定中药材相关种植养殖等环节的技术标准,鼓励规范化种植养殖。您认为中药材质量监管如何加强?此外,现在是多部门管理,您认为如何形成合力?

陈珞珈:

在中医药法草案(三审稿)中提出:“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当前中药材的质量问题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是农业种植的问题。中药材的种植采收属于农业范畴,它讲究道地性,中药材不能离开它生长的地理环境。东北人参种到了海南,就长得像萝卜一样粗,已经没有药用价值了。“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产于浙江的贝母叫浙贝母,长于祛痰,适用于痰热蕴肺的咳嗽,而产于四川的川贝母,长于止咳,治疗肺有燥热的咳嗽。上海崇明岛曾经从北方移种丹参,长势良好也含有丹参素,就是测不到丹参酮。现在为了利润,一种道地药材各地都种,产地不同但以次充好,质量就下来了。

二是为了利润。药材种植采收不守时不规范,该掐顶时不掐顶,该剪枝时不剪枝,该采收时不采收,不该采收时乱采收,使中药材质量滑坡。“三月茵陈四月蒿,五月砍来当柴烧。”五六年才能长成的杭白菊、三七,不少农民提前采收;根茎类药材应该在花开前或花谢后采收,有的药农却在花期采收,结果上市后连专家都认不出来了。有的农民看时价不好,就把药材留在地里继续生长,等着涨价,但像板蓝根、白芷、当归等药,当年不收就开花抽薹,做药用的根就“发柴”(即严重木质化),没有用了。

三是市场销售掺杂使假,坑蒙拐骗。国家药监局的“飞行检查”报告:“河南禹州市场部分商户当街对栀子进行染色、柴胡以非药用部位代替药用部位出售,河北安国市场红参掺糖增重、沉香喷油掺杂,安徽亳州市场销售假蒲黄、假海金沙,湖南廉桥市场以理枣仁冒充酸枣仁、土大黄冒充大黄,四川荷花池市场用泥沙对地龙和土鳖虫增重等”。硫磺熏蒸当归,冬虫夏草用明矾水浸泡加重,海马肚内填石灰,西红花掺红花,红参中加糖,羊筋冒充鹿筋,白木香冒充沉香,牛马鞭冒充鹿鞭,蚕蛹冒充僵蚕,过去传统炮制加工要做到“槟榔不见边,白勺吹上天”,现在切出来的白勺电风扇也吹不起来。

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是九龙治水,洪水泛滥。一是药监、工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中医药,各个部门都在管,其实都没有真下功夫去管,或是职责不清没法去管。二是有的部门做了不少工作,但布置多,落实和问责少。例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8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号),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号)和食药局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5号),文件没少发,落实了多少?追责了多少,光发文件不落实,或者抓而不紧,就等于没抓。

本人建议:我国中药材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从不同角度行使职能,但都不是他们的主要职能,因此缺乏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督查落实。建议在刚成立不久的国务院领导下的“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中药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工协调,各司其责,督办问责。中药材质量的监管主要在药监和工商部门,目前全国药监系统从事中药监管检验的不足三千人,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应予加强。

下一步应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药监部门要担起责任,特别是基层监管执法的力度和效率要提高。

2、虽不在全国强制推行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但也要逐步推行,否则中药材不规范化标准化种植,就不能保证中药材的质量,监管也难。

3、全国各地中药饮片监管标准要统一。《中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和《省炮制规范》三种不同级别的炮制规范使饮片的标准不一,质量难保,监管难行。

4、引导农民或企业规模化、程序化、科学化的种植中药材,用信息手段指导其销售,不至于大起大落,药贱伤农。

5、采取动态的GMP、GSP的认证追踪、建立完善的认证后的动态追踪奖惩制度,不至于很多中药企业一旦完成企业标准的认证,就“一认证管终生”,放马南山,以后药品质量不合格也没人管了。

据我们了解,在《中医药法》审议过程中,国家或将考虑保护传统中药处方和生产工艺。片仔癀等配方如果按照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只有20年的保护期,很快就要过期了。类似配方是否应上升为国家秘密?您有何建议?

陈珞珈:

在中医药法草案(三审稿)中提出:“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基于中华民族长期实践积累、世代传承并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的医药卫生知识,同时包括了由该领域中智力活动所产生的革新和创造。具体来讲,它包括了中医药理论知识、中药方剂、诊疗技术以及与中医药传统知识有关的药材资源、中药材加工炮制技术、中医药特有标志符号等。

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相比,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具有更强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控制力,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是我国重要的医药资源。中医药传统知识越来越为全世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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